《星之救援者使用條款》
第1條 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公司和會員在使用(株)Studio Biside(以下簡稱「公司」)提供的遊戲服務及其附帶的各種服務時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 定義
①本條款中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②本條款中使用的術語的定義除本條第1款規定外, 依據相關法令及各服務政策規定,若無規定則依一般商業慣例。
第3條 公司資訊等之提供
公司將於遊戲服務內或開放市集下載頁面上顯示以下各項,以便於會員瞭解:但個人資訊處理方針及條款,可讓會員透過連結頁面瀏覽。
第4條 條款的效力及變更
①公司將本條款內容公告於遊戲服務內或其連結頁面、遊戲服務首頁,以供會員知悉。
②公司應採取措施,使會員能就本條款內容向公司進行詢問及回覆。
③公司應以粗體、顏色、符號等清晰標示,或透過個別連結頁面等方式,使欲使用遊戲服務之人(以下簡稱「用戶」)易於理解服務中斷、要約撤回、退款、契約解除‧終止、公司免責事項等重要內容。
④公司得於不違反《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限制相關法律》、《遊戲產業振興相關法律》、《資訊通信網使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內容產業振興法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⑤公司修訂條款時,應注明適用日期、修訂內容、修訂理由等,並於適用日前至少7日起,公告於遊戲服務內或其連結頁面、公司首頁(網址)以通知會員。但若變更內容對會員不利或屬重大事項變更,則應於適用日前30日,以與前段正文相同之方式公告,並依第27條第1項之方法通知會員。此情況下,應明確標示修訂前後內容以供會員易於比較理解。
⑥公司修訂條款時,應於公告修訂條款後,確認會員對修訂條款適用之同意與否。公司依第5項進行公告或通知時,應同時告知會員,若未就修訂條款表示同意或拒絕之意思,則視為同意;若會員於本條款施行日前未表示拒絕,則視為同意修訂條款。
⑦若會員不同意修訂條款,公司或會員得終止服務使用契約。
第5條 使用契約之訂立及適用
①使用契約於欲使用公司提供之遊戲服務者(以下簡稱「注册申請人」) 同意本條款內容後申請使用遊戲服務,並經公司核准該申請時訂立。
②公司對申請注册者的申請以承諾為原則,虛假記載使用申請書內容或未滿足使用申請條件的,可以拒絕接受使用申請。此外,若以虛假之實名或識別資訊登錄,或盜用他人名義,則不得主張依本條款之會員權利,公司得不予退款即取消或終止使用契約。
③公司可以不接受或事後取消以下任何一項使用申請:
④公司於下列任一情況,得暫緩核准至事由消除為止。
⑤會員完成條款同意程序或遊戲服務使用所需個人資訊輸入後,若無應暫緩或拒絕核准之事項,公司應立即提供遊戲服務供其使用。但事後發現應拒絕核准之事項時,得依本條款規定限制使用或解除契約。
⑥會員以訪客會員申請使用時,於下列任一情況,可能發生訪客會員的服務使用紀錄及購買紀錄遭刪除或無法確認紀錄之問題。因此,「公司」將於首次使用服務時透過彈出視窗等告知此事。此外,「訪客會員」的服務使用紀錄無法於會員驗證後進行連結或移轉,故建議透過會員驗證使用服務,若發生下列各款情況,公司不保證恢復帳號資訊,亦不負責補償及損害賠償。但若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公司將盡力恢復訪客帳號。
第6條 條款外準則
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和對本條款的解釋,請遵守《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限制相關法律》、《遊戲產業振興相關法律》、《資訊通信網使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內容產業振興法》等相關法令或慣例。
第7條 運營政策
①為適用條款所需之事項規範,及條款中具體範圍委任之事項,得以遊戲服務營運政策(以下簡稱「運營政策」)訂定。
②公司應將營運政策內容公告於遊戲服務內或其連結頁面、遊戲服務首頁,以供會員知悉。
③ 修訂營運政策時,應依第4條第5項程序辦理。但若營運政策修訂內容屬下列任一情況,則依第2項方法事先公告:
第八條 個人資訊之保護及使用
①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努力保護會員之個人資訊,其保護及使用依相關法令及公司之個人資訊處理方針。但公司所提供服務以外之連結服務,不適用公司之個人資訊處理方針。
②依服務特性,與會員個人資訊無關之昵稱、角色、照片、狀態資訊等自我介紹內容可能公開。
③除相關法令規定之國家機關等要求外,公司不得在未經會員本人同意下將其個人資訊提供予他人。
④公司不就因會員歸責事由導致個人資訊外洩所生損害負責。
第九條 公司之義務
①公司應誠信遵守相關法令、本條款規定之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
②公司為使會員能安全使用服務,應建置安全系統以保護個人資訊(包含信用資訊),並公告及遵守個人資訊處理方針。除本條款及個人資訊處理方針所定情況外,公司不得將會員之個人資訊公開或提供予第三方。
③公司為提供持續穩定之服務,於改善服務過程中若設備發生障礙或資料等遺失或損壞,除因不可抗力、緊急情況、現有技術無法解決之障礙或缺陷等不得已事由外,應盡最大努力立即修復或復原。
第10條 會員之義務
①會員就公司提供之服務使用,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②會員之帳號及裝置管理責任歸屬於會員,不得讓他人使用。公司不就因管理不善或允許他人使用所生損害負責。
③會員應設定並管理支付密碼功能,以防各開放市集發生不正當支付。公司不就因會員疏忽所生損害負責。
④公司得規定下列各款行為之具體內容,會員應遵守:
第11條 服務之提供
①公司應使依第5條規定完成使用契約之會員得以立即使用服務。但部分服務得依公司需要自指定日期起開始提供,若無個別標示或公告,原則上全年無休每日24小時提供。
②公司向會員提供遊戲服務時,得同時提供本條款規定之服務及其他附加服務。
③公司得將會員分級,並細分使用時間、使用次數、提供服務範圍等,於使用上有所差異。
第12條 服務之使用
①遊戲服務依公司營運方針於規定時間內提供。公司應以適當方式於遊戲應用程式初始畫面或遊戲服務公告事項中告知遊戲服務提供時間。
②儘管有第1項規定,公司於下列任一情況得暫停服務全部或一部。此時,公司應事先於遊戲應用程式初始畫面或遊戲服務公告事項等處,公告暫停事由及期間。但若有無法事先公告之不得已事由,得事後公告。
③公司透過專用應用程式或網路提供服務。會員得下載並安裝應用程式,或透過網路免費或有償使用服務。
④付費內容需支付該服務標示之費用方可使用。透過網路下載應用程式或使用服務時,可能產生所簽約電信業者規定之個別費用。
⑤下載安裝之應用程式或透過網路使用之服務,依裝置或電信業者特性提供。變更裝置‧號碼變更或國際漫遊時,可能無法使用內容全部或部分功能,此時公司不負責。
⑥下載安裝之應用程式或透過網路使用之服務,可能進行背景作業。此時可能依裝置或電信業者特性產生額外費用,公司對此不負責。
第13條 服務之變更及中斷
①公司為順利提供遊戲服務,得因營運或技術上需要變更服務,並於變更前於遊戲服務內公告。但修正錯誤、異常等或緊急更新等有不得已變更需要,或非屬重大變更時,得事後公告。
②公司因營業轉讓‧分割‧合併等導致營業廢止、遊戲提供契約期滿、該遊戲服務收益明顯惡化等經營上重大事由,致難以持續遊戲服務時,得中斷服務全部。此時應於中斷日30日前,透過遊戲應用程式初始畫面或其連結頁面公告中斷日期、中斷原因、補償條件等,並依第27條第1項方法通知會員。
③依第2項情況,公司應就未使用或使用期限剩餘之付費道具,依第24條第3項退款。
④除服務變更或中斷原因可歸責於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公司不就服務變更及中斷所生問題(包含會員預期利益損失、非公司直接提供之優惠損失等)負責。
第14 資訊之蒐集等
①公司得儲存、保管會員間之聊天內容,此資訊僅由公司持有。僅於調解會員間糾紛、處理申訴或維護遊戲秩序時,或第三方依法令獲授權時,得查閱此資訊。
②公司或第三方依第1項查閱聊天資訊時,公司應事先將查閱事由及範圍告知該會員。但為調查、處理、確認第10條第1項禁止行為,或因該行為所致損害救濟而需查閱此資訊時,得事後告知。
③公司為服務順利穩定營運及改善服務品質,得蒐集、利用會員個人資訊以外之裝置資訊(設定、規格、作業系統、版本等)。
④公司為改善服務及向會員介紹服務等目的,得要求會員提供額外資訊。會員得同意或拒絕此要求,公司提出要求時應同時告知會員可拒絕。
第15條 廣告之提供
①公司得於營運相關之遊戲服務內刊登廣告。另僅限同意接收之會員,得以電子郵件、文字服務(LMS/SMS)、推播訊息(Push Notification)等方式發送廣告資訊,會員同意此點。此時會員得隨時拒絕接收,公司於會員拒絕時不發送廣告資訊。
②透過公司所提供服務之橫幅廣告或連結等,可能連接至他人提供之廣告或服務。
③依第2項連接至他人提供之廣告或服務時,該領域提供之服務非屬公司服務範圍,故公司不保證其可靠性、穩定性等,且不就因此所致會員損害負責。但若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易於損害發生或未採取損害防止措施,則不在此限。
第16條 著作權等之歸屬
①公司製作之遊戲服務內內容,其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
②會員不得未經公司或提供業者事先同意,將使用公司提供之遊戲服務所獲資訊中,歸屬於公司或提供業者智慧財產權之資訊,以複製、傳輸等方法(包含編輯、公開發表、公開演出、散布、播送、創作衍生著作等,下同)用於營利目的或讓他人使用。
③會員同意公司就遊戲內顯示或與遊戲服務相關,由會員或其他會員透過遊戲應用程式或遊戲服務上傳或傳輸之對話文字等通訊、影像、聲音及所有資料與資訊(以下簡稱 「會員內容),以下列方法及條件利用:
④對於遊戲內未顯示且未與遊戲服務整合之會員內容(例如,一般公告板等之貼文),公司未經會員明示同意不得利用,會員得隨時刪除此類會員內容。
⑤公司就會員於服務內張貼或登錄之貼文,若判斷符合第10條第1項禁止行為,得未經事先通知予以刪除、移動或拒絕登錄。
⑥會員因公司營運之公告板等張貼之資訊致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得向公司要求刪除該資訊或張貼反駁內容。此時公司應迅速採取必要措施並通知申請人。
⑦本條於公司營運遊戲服務期間有效,會員退會後仍持續適用。
第17條 付費內容之購買、使用期限及利用
①公司得向會員提供包含道具之內容。服務提供之內容得依公司政策為會員設定使用期限及條件,並於各內容服務使用指南或支付畫面等處公告告知會員。
②經付費支付提供之內容,其使用期限依購買時個別載明之使用期限。但依第13條第2項服務中斷時,未定期限之內容使用期限至服務中斷公告所公告之服務中斷日止。會員利用遊戲或應用程式內網路服務購買道具等時,可能產生額外費用。
③服務內與其他內容交換,或使用內容時消耗之內容(以下簡稱「遊戲幣」) 可能經付費支付提供,或因使用服務而無償提供。遊戲幣使用時,優先使用經付費支付提供者。但服務另有指定使用優先順序時,不在此限。
④會員購買之內容,原則上僅可於下載或安裝之裝置上使用。但依開市集市集及應用程式商店等特性,若可透過帳號共享變更裝置使用,則依該商店政策。變更裝置、號碼變更、國際漫遊等時,可能無法使用內容全部或部分功能,此時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18條 服務使用限制
①公司得依下列各款區分,限制會員之遊戲服務使用。具體導致限制使用之會員義務違反事由,依第19條由個別遊戲之營運政策規定。
②第1項之使用限制正當時,公司不就限制使用所致會員損害賠償。
③公司得於下列各款事由調查完成前,暫停該帳號之服務使用。
④第3項調查完成後,就付費支付提供之內容,將延長會員使用時間相當於暫停時間,或以相當內容等補償。但若會員符合第3項各款事由,則不在此限。
第19條 限制使用措施之事由及程序
①公司應綜合考量違規行為內容、程度、次數、後果等情事,於營運政策中規定具體導致限制使用之事由及程序。
②公司依第18條第1項採取限制使用措施時,應事先就下列各款事項通知會員。但有緊急處置必要時,得事後通知。
第20條 對限制使用措施聲明異議之程序
① 會員不服公司之限制使用措施時,應自通知日起15日內,以書面、電子文件或類似方法向公司提交載明不服理由之異議申請書。
②公司應自接獲第1項異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類似方法就異議理由回覆,並採取相應措施。但公司於15日內難以回覆時,應將事由及處理時程通知會員。
③公司認異議理由正當時,應採取相應措施。
第21條 款項支付
①內容購買價款之課徵與繳納,原則上依電信業者或開放市集業者等規定之政策或方法。此外,各支付工具之限額得依公司或開市集市業者規定之政策或政府方針賦予或調整。
② 以外幣支付內容購買價款時,可能因匯率、手續費等導致實際請款金額與服務商店等顯示價格不同。
第22條 要約撤回等
①與公司訂立付費內容購買契約之會員,得自購買契約日起7日內,無須負擔個別手續費‧違約金等,撤回要約。
②會員於下列任一情況,不得違反公司意思依第1項撤回要約:
a.購買後立即使用或適用之付費內容
b.提供額外優惠,且該額外優惠已使用之內容
c.開啟行為視同使用,或開啟時效用即確定之內容已有開啟行為時
③公司就第2項各款規定不得撤回要約之內容,應於會員易於知悉處明確標示,並提供該內容之試用商品(允許暫時使用、提供體驗版等)或於提供困難時提供內容相關資訊,以使會員行使要約撤回權不受妨礙。若公司未採取此等措施,則即使有第2項各款要約撤回限制事由,會員仍得撤回要約。
④儘管有第1項及第2項規定,若付費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未依購買契約內容履行,會員得自該內容可使用日起3個月內,或自知悉或可得而知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撤回要約。
⑤會員撤回要約時,公司將透過平臺業者或開市集市業者確認購買紀錄。此外,公司為確認會員正當撤回事由,得透過會員提供之資訊聯繫會員,並得要求提供額外證明。
⑥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撤回要約時,公司應立即回收會員之付費內容,並於3個營業日內退款。此時若公司遲延退款,應就遲延期間,按《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及同法施行令第21條之3規定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⑦未成年會員訂立內容購買契約時,公司應告知若無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撤銷該契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購買契約時,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公司撤銷該契約。但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限定範圍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內容,或未成年人以詐術使對方誤信其為成年人或誤信已獲法定代理人同意時,不得撤銷。
⑧內容購買契約當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依支付進行之裝置、支付執行者資訊、支付工具名義人等判斷。此外,公司為確認是否為正當撤銷,得要求提出可證明為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文件。
⑨因現行法令及重大違反條款等會員歸責事由,可能限制要約撤回。
第23條 溢繳款項之退款
①公司發生溢繳款項時,應退還予會員。但因用戶歸責事由產生之溢繳款項,其退款所需費用應由會員於合理範圍內負擔。
②會員支付過程中產生溢繳款項時,依支付進行之開市集市業者或公司退款政策處理。
③因下載應用程式或使用網路服務產生之通訊費(通話費、數據通訊費等)可能排除於退款對象外。
④公司為處理溢繳款項退款,得透過會員提供之資訊聯繫會員,並得要求提供必要資訊。公司應自收到會員退款所需資訊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退款。
第24條 契約終止等
①會員得終止遊戲服務使用契約(以下簡稱「會員退出」),退出完成時,使用中之遊戲服務的遊戲資訊將全數刪除且無法復原。會員退會時,個人資訊處理依公司之個人資訊處理方針。
②公司於會員有本條款及其營運政策、服務政策禁止之行為等無法維持本契約之重大事由時,得於事先通知會員後終止契約。但如第19條第2項緊急情況時,得事後通知。
③依第1項及第2項之退款及損害賠償,依《內容用戶保護指南》處理。
④公司得銷毀最近服務使用日起1年以上未使用服務之帳號(ID)的個人資訊,或將該帳號(ID)資訊與其他用戶資訊分離後個別儲存‧管理,並限制服務使用。應將採取契約終止、個人資訊銷毀等措施之事實及將銷毀之個人資訊等通知會員。
⑤會員解除使用契约時,除公司根據相關法律和個人資訊處理方針保留會員資訊外,解除後,包括會員帳戶資訊在內的所有數據將被銷毀。
第25條 損害賠償
①公司或會員違反本條款致對方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②公司與個別服務提供者訂立合作契約並向會員提供個別服務時,若會員同意個別服務使用條款後,因個別服務提供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會員受損害,則該損害由個別服務提供者負責。
第26條 公司之免責
①公司因天災或類似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服務時,就服務提供免除責任。
②公司就因會員歸責事由致遊戲服務使用中斷、使用及契約終止,免除責任。但會員有不得已或正當事由時,不在此限。
③公司就服務用設備維修、更換、定期檢查、工程等其他類似事由所致損害,免除責任。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④公司就會員或第三方與遊戲服務相關張貼或傳輸之資訊、資料、事實等內容之可靠性、正確性等,除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免除責任。
⑤公司無義務介入會員間或第三方間以遊戲服務為媒介發生之糾紛等,且不就因此所致損害等負責。
⑥公司就遊戲服務中免費提供之服務使用相關會員所受損害,不負責任。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⑦公司不就會員使用遊戲服務預期可獲利益未獲得或喪失負責。
⑧公司就會員之遊戲內經驗值、等級、道具、遊戲貨幣等損失,免除責任。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⑨公司就會員疏於管理密碼(裝置、帳號(ID)、開放市集市業者提供等)或驗證工具,或未充分注意防止盜用、偽造或變造所致第三方支付,不負責任。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⑩會員因裝置變更、裝置號碼變更、作業系統(OS)版本變更、國際漫遊、電信業者變更等致無法使用內容全部或部分功能時,公司不負責任。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⑪會員刪除公司提供之內容或帳號資訊時,公司不負責任。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27條 對會員之通知
①公司通知會員時,得以會員之電子郵件地址、電子備忘錄、遊戲服務內訊息、文字訊息(LMS/SMS)等方式為之。
②公司通知全體會員時,得於遊戲服務內公告或提供彈出視窗等7日以上,以替代第1項之通知。
第28條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本條款依大韓民國法律管轄並解釋。公司與會員間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時,以依法令規定程序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29條 會員申訴處理及糾紛解決
①公司應考量會員便利,於遊戲服務內或其連結頁面引導會員提出意見或不滿之方法。公司為處理此類會員意見或不滿,營運專責人員。
②公司客觀認定會員提出之意見或不滿正當時,應於合理期間內迅速處理。但處理需較長時間時,應於遊戲服務內公告或依第27條第1項通知會員需較長時間之事由及處理時程。
③公司與會員間發生糾紛經第三方糾紛調解機構調解時,公司應誠實證明對會員採取之使用限制等措施,並得遵循調解機構之調解。
[附則1]
本使用條款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則2]
本使用條款自2026年3月19日起施行。